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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北京印刷学院校园网用户使用网络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7-09-19|文:

    北京印刷学院校园网是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及国内主要运营网络与国内和国际互联网相连,实现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为了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的为师生员工服务,学校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国家安全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正确使用校园网络。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校园网是指覆盖整个北京印刷学院的、由校园网网络设备、通讯线路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以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为目标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及校园网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等)、破坏网络服务及网上信息安全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公布不真实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表错误言论、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破坏网络线路和网络设备、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四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校园网中一旦发现有染毒设备,校园网管理人员将关闭该设备的校园网连接,该设备必须清除病毒,重新申请上网。连续发生此类事件的将处以停网处罚,造成校园网损失的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直至诉诸法律。

    第五条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六条 校园网上所有资源(包括软件和各类信息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知识产权。对于违反下列情形,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包括多媒体信息等)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1)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

    (2)利用网络盗窃别人的研究成果和受法律保护的资源;

    (3)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

    (4)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

    (5)滥用网络资源,使用软件的或硬件的方法窃取他人口令,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

    (6)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破坏数据、破坏网络资源,或其它恶作剧行为。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传送有损国格、人格的信息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八条 每个用户只限使用一个IP, IP地址由网络信息中心动态分配,不得使用静态IP。对乱设乱用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一经发现,将处以3-5天的断网处罚。

    第九条 用户不得发送邮件炸弹,不得扫描网络端口,不得盗用他人帐号,不得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用户不允许采用黑客技术非法进入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或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如散布计算机病毒和不好言论、恶意攻击网络设备等。一经发现,将给予断网3个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校园网络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校园内的所有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络插口等)由网络信息中心(网信办)统一出口、统一管理和统一防护,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网络信息中心(网信办)工作人员和用户区网络维护小组进行,未经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维修、破坏。通过校园网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在网络信息中心(网信办)登记备案。未经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DHCP服务器等。如被发现,将给予断网3-5天和通报批评的处罚,如造成设备损坏的,要加倍赔偿,并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如有异常,及时与网络信息中心(网信办)联系。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网信办)应采取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完整性检查、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等措施加强校园网络边界防护。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接入校园网络,实行"实名注册、认证上网"制度;学校非涉密信息系统接入校园网络,实行接入审批和备案登记制度。网络接入实名管理制度由网络信息中心(网信办)负责实施。涉密信息系统不得接入校园网络。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接入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所需的网络设备间和电源保障,协助解决网络布线和设备安装所需空间,负责安防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搬迁、改造,凡涉及校园网设备和线路的,都要和校园网负责单位协调,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网中建立上网日志记录功能,历史纪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0天,校园网负责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校园网管理人员对网络中传输的信息负有保密和安全的责任, 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所有权。如有特殊需要检查用户传输的信息,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向校园网负责单位报告任何违反校园网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校园网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对其进行的服务,给学校校园网系统造成损失的,校园网管理部门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校园网局域网系统发生的案件应及时通知网络信息中心(网信办)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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