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材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专题聚焦» 群众路线专题网» 学习材料» 中国教育报:聚焦大学章程①-④

中国教育报:聚焦大学章程①-④

作者:中国教育报 | 发布日期:2013-11-08

聚焦大学章程①:不再观望,我们真的需要大学章程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2013年10月14日


  编者按 作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突破口”,大学章程建设受到政府、学校和学者的高度重视。日前,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核准稿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目标––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大学章程建设中有哪些核心问题,难点在哪里,如何解决?如何通过章程建设促进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逐步确立,推动我国大学的科学发展?本报今天开始,推出“聚焦大学章程”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加强章程建设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后,教育部连续三年的工作要点均对高校章程制定工作进行部署,并于2011年11月28日以教育部第31号令的形式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当前,大学章程建设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界的“显学”––政府重视、学校重视、学者重视,进而成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突破口”。但是,这项工作的推进却是“热”中有“冷”,持存疑、观望、被动态度者也时而有之。如何现实地看待大学章程建设的意义,并促使其价值得以有效实现,本文重点探讨以下5个问题。 
  如何认识大学章程建设的现实意义 
  宣示独立主体固化内涵特色 
  对于大学章程的意义,有一个说法最为经典,即“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有大学宪法之义”,这是从宏伟大义上谈章程的法理地位;还有一种说法比较务实,即“章程是推动和规范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章程建设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这也是在谈章程的法理价值和地位,但已具体指向了作用。 
  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对的,但还不够,因为比较抽象。抽象的东西有时只能成为一个象征,还不能进行操作。当然,象征也很重要,例如《高等教育法》就明文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法人地位。但章程除了象征,还需能操作。因此,笔者曾经通过国际历史比较研究认为,章程既是大学自治权的象征、又是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对内部而言是学校的一个组织规程、对外部而言其实是学校和政府间的一个合约。 
  在当前就章程建设的时代价值而言,主要有两个: 
  第一,宣示独立主体。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使命,界定内部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处理和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准则,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章程的主体必须是独立实体,非独立实体不能有章程而只能有内部规章。我国1995年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利,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但是,由于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并没有被称之为“大学宪法”的章程的存在,国家法律很难落到实处,学校自主权难以真正落实,这才有过去经常出现的权力“放”与“收”的循环和近年来热议的高等学校“去行政化”之争。一校一章程的出现,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对社会的公示与宣言,对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必将有所推动。 
  第二,固化内涵特色。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特色和内涵发展,但成效并不显著。问题出在内涵发展不容易看得见,而非内涵发展者得到了资源、项目、荣誉、官位、机会等具体实惠。发展愿望与游戏规则不一致,说的和做的两张皮,结果是劣币驱了良币,危害很大。内涵式发展就是按事物最本质的东西发展,是形成特色的基础。通过章程把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特色的东西固化下来,不人云亦云而长期坚持下去,就会实现内涵式发展。 
  如何看待大学章程建设中的“冷”“热”现象 
  “热”与“冷”均缘于章程是否有用 
  客观而言,大学章程建设的工作推进是“热”中有“冷”。“热”与“冷”均缘于章程是否有用。认识不同,态度就截然不同。 
  教育主管部门看到了大学章程的价值意义,因此持非常积极的态度在推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也可以说这些年大学章程建设之所以成为“显学”是与政府的推动分不开的;吉林大学的章程是学界公认制定得比较早的,笔者通过到该校调研得知,在世纪之交的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该校由多所大学合并而成,建设新的吉林大学,需要有基本一致的价值取向、相互认同的文化理念和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其开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章程制定的探索很早,因为它有着内部改革的需求和动力;去年,笔者也曾到一所位于地级市的高校进行调研,当谈到某方面的特色时校长就当即表示要把它们写入章程。可见,当认识到章程的价值时,这项工作就有其热度。政府对章程制定工作全面启动后,许多高校都借机加大了学校的改革、探索力度。 
  当然,我们也看到部分高校对章程作用持疑惑态度。一是因为目前我们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制度建设任务尚未完成,章程怎么去界定?担心其效力不足;二是对一些问题学校感到自己说了不算,因此缺乏内在需求,持观望态度,如在教育部政法司组织的试点单位工作座谈会上就有校长提问“与政府关系学校说了不算是否在章程里就不写了?”还有一些人认为有无章程一个样,甚至不排除个别学校就打算把别的高校的章程借过来抄一抄、改一改,走个过场。 
  如何协调章程制定与教育改革的关系 
  章程是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 
  章程要能够保证高等学校的科学发展,反映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精髓,促进办学特色的形成,因此是高等教育最后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当前,教育改革的任务繁重,改革的难点问题很多,章程的制定过程其实也是思考改革的过程,各高校可以把章程的制定看作是推动改革的机遇,借此把想做和应该做的事情实现完成。与章程制定直接相关的改革内容主要有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高校分类体系建设。 
  先说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前提,“完善治理结构”是建设的关键,目前这些改革均任重道远。为此,我们需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由重过程管理转向重目标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由以审批项目、分钱分物为主转向以搞好规划、调控、监督和服务为主;在学校自身运转方面,也要由过去主要根据上级的指令、指示、项目办学,转变为在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学校依法办学和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这需要健全学校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在高校与其它利益相关方关系方面,还应探索社会各利益群体参与治理的方式。 
  再说高校分类体系建设。《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引导高校合理定位”。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离不开人才多样化的实现,而多样化是紧密地与人才培养体系和学校特色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高校分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社会需求和人的选择。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699万人,就业压力很大,人才趋同是我们的短板。为此,我们需要促进整个高等学校构成有机的系统,系统内各高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不同,每所高校以自己的特色满足着不同的社会经济需求,每个学生根据自己的个性心理特征、兴趣和志向选择自己心仪的学校,每个教师根据自己的特长选择符合自己事业发展的学校,每所学校都能得到发展。 
  如何聚焦章程建设的重点内容 
  重在确立使命和治理结构 
  使命和治理结构是章程建设的“干货”,涉及办一个什么样的大学和怎么办理的问题。因此,章程本质重在确立使命和治理结构,对有特色的东西要加重笔墨。 
  章程要彰显大学的使命。使命是大学之魂,与学校的定位、特色有关,是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基本问题。这也容易理解,因为首先要让别人知道你是干什么的。因此,使命是此高校区别于彼高校的关键所在,必须具体、明确、鲜明,而目前我国大学的校训、宗旨等陈述过于泛化。使命及其目标任务要求,各高校间既有共性、又有特色,遵循什么理念是其基础。明确使命,可以使政府部门、高校内部、社会机构与大众等主体从战略高度思考学校的发展方向,在制度设计和资源配置上服务于本校科学、内涵、特色发展大局,也会对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起到了一种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 
  大学章程要努力把好的理念转化为治理结构。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学制度、办学模式、管理改革等方面其实是形成了一些共识的。问题出在我们虽有理念、但缺治理结构,很好的理念没有真正转化为制度。比如,多年来我们循环不断地放权与收权、模式趋同等,不是源于认识上的不到位,而是由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章程是把改革理念转化为治理结构的理想载体,我们需要通过章程制定把思考清楚了的高校治理结构明确界定下来,不因人而异,使之成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础。外部治理包括学校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内部治理重点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权利划定上,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各机构及重要岗位的职责、义务等。 
  因各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就有所不同,具体的思考和探索领域有:学校办学理念,学校自身特色,办学模式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分工实现机制,校长遴选机制,教授学术权力行使,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内容,多样化的治理模式等。 
  如何实施章程文本的起草过程 
  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大学章程制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事情,文本重要,过程更重要,因为过程有助于保证效力。需要关注的重点有: 
  协商过程。制定章程绝不仅仅是少数领导和行政部门的事情,必须有教师的广泛参与。英国教育家怀特海说过,“教师的意见以及对大学办学目标的共同热情是办好大学的唯一有效保证。”章程的制定是与教育改革和制度建设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充分协商,是一个凝聚力量、形成共识的过程。只有在构思未来发展时容纳了更多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施时才能得到较好的配合,章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简与繁。综观国外的大学章程,有简有繁,如日本的比较简短、英美的比较繁多,这与它们章程的历史长短有关,有一个由简至繁的过程。简与繁,代表了对办学、对管理、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程度。由于近期我国高等学校的章程制定还是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个完善的过程,各校的改革进程不一样、认识的深度也会有不同。因此,不要期望章程的制定一步到位,章程在内容的选择上需要有一个甄别、充实、完善的过程。初期,不会太繁,要定大事,要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后期,可比较具体、比较细,体现个性特色。 
  吸收改革结晶。章程的制定要有充分的过程,以反映改革和认识的进程,但结果应是严谨和规范的,需要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后的章程应该是改革后的成果结晶,需要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学校发展定位联系在一起。高等教育的改革最终要建立让广大教师醉心于学术工作的机制,满足社会和人的发展需求,创建有助于学术创新和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而这些需要治理结构予以保障。 
  规范与创新。一般而言,通用的文件总是规范着最基本的要求,甚至可以说是最低的要求,因为它要促进改革而不能限制改革,否则就会都定死了。因此,在许多改革的难点尚未突破的情况下,仅满足于近一、两年内把章程制定完成可能还不够,因为此时的章程还很难具备“大学宪法”之效力。笔者认为,初步制定的章程需要有一个试行和完善期,这也是一个促进反思的时机,之后仍需不断吸收改革的成果。待再经历几年的实践探索、检验,各项改革已取得基本的成果,把它们吸收进来。如到2020年《教育规划纲要》完成之年,最终形成规范性的正式章程,真正实现依法治教、按章办学。(作者: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马陆亭) 
  ■链接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聚焦大学章程②:章程原点,真正保护大学内生力量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2013年10月21日

  大学章程是大学永恒发展的根,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魂,规定着大学自主特色发展的基本路径,它的构建与存在有着重要的内在情理基础和外部客观法则。大学是一个以培养人才为基本职能、以文化传承、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重要职能的高等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及其学术风格是大学生生不绝的唯一内生力量。应当改变大学章程将师生作为行政规范管制对象的倾向,只有自下而上体现内在情理需要,落实真正保护大学内生力量的客观法则,才是最具特色、最有效的大学章程。
  大学永恒价值的制度化
  近一千年前,西欧中世纪大学的崛起无疑是当时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尤其是博洛尼亚大学、牛津大学、巴黎大学、帕多瓦大学等并称为欧洲四大文化中心的早期大学随后便成为近现代大学的典范。这些大学作为传承人类文化,培育社会精英,维护社会价值准则的组织机构,其存在的价值和功能具有国际普适性。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大学传授知识和学术研究的基本功能始终发挥着它永恒的价值,这也是大学作为千年组织能够一直得到各方支持而依然存在的奥秘。
  构建大学章程是大学永恒价值制度化的具体体现,而依法办学又是大学自治的首要内涵。大学条例或高教法规就是保障大学依法办学的重要依据。在中世纪大学诞生时期,国王或教皇给大学颁发的特许状或诏令就是后来的大学条例。特别是中世纪中后期,高权条例和章程盛行,尽管大学章程许多内容常由大学自己草拟,但其共生的保护伞––大学条例的关键内容都是以法定的形式由皇权或教会顶层授权,自上而下赋予大学高度的自我管理权力,使大学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
  不论是中世纪早期的大学还是近现代阶段的大学,在其发展共性中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大学有不同的办学宗旨,也应具有不同的大学章程。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就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高校根据自身特色自主规范和管理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自主办学需求。在英国,大学从最高立法机构获得大学条例授权后就据此自己制定大学的章程,美国的大学章程也是董事会根据大学特许状而制定的,英美大学章程都是源于国家法律授权院校特别条例而由大学自身制定的,国家与大学的法律关系正是通过个性化的大学条例得以内化。
  在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某种程度上是对国家顶层设计思想的具体落实。大学章程作为规范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在指导大学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组织管理过程中也无不体现着国家宏观顶层设计的政策和思想。因此,我国长期以来主张高校要制定大学章程,规范办学实践。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就已提出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之后的《高等教育法》还专门规定了高校章程的基本内容。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提出各类高校要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强调各高校要依法制定大学章程并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需要强调的是,大学章程制定的根本目的,不是在于将国家各级各类相关教育法律规章进一步细化到校内基层学术组织,也不是作为行政权力的代言,而是在于激发学术力量并给予核心保护。
  大学章程制定的原则
  从合法性的角度看,大学章程应是镶嵌于某一法律体系中大学自治设计文本。相比欧洲大陆法系自上而下贯彻始终的特点,英美法系下的大学章程则是由自上而下条例授权转为自下而上的学术制度设计,呈现上下协商的发展特征。从现有发展趋势看,大学制定章程的主流是保护自主性。然而,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一员,大学章程的制定始终遵循自上而下的逻辑,大学只享有相对的自主权,缺乏主动制定章程的源动力,所以,至今除了少数高校拥有作用有限的本校章程,大部分高校都还没有。
  究其原因,就是我国自上而下的大学章程制定逻辑忽视了教学和科研这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的自主行为规范和对大学使命的向心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这四大职能应是大学章程设计的核心结构,行政管理和外部立法等自上而下的规定性其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为自下而上的大学学术做足环境设计。因此,我国大学章程制定时也应完成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遵循学术本位的发展逻辑,重视同行评议和学生行为对大学内部管理的反馈作用,保证他们充分参与章程的制定与规范执行过程,将基层学术组织成员的学术自由责权作为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内容,制定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的中国元素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是大学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等其他非学术机构的显著特征,也是我国大学区别于西方国家大学的中国元素。党委作为高校事业的领导核心发挥着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的重要作用,是维系国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实施的重要力量;校长作为高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则对党委会决策的具体落实负责。西方大学章程根据大学条例授权而制定,我国大学章程也应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学术制度之间起到启下承上的作用,以学术价值内化之章程对学校内外部关系予以规制。
  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依据大学章程进行大学自治的传统,大学章程在我国高校内部治理中的学术规范作用也在不断强化。大学治理的多元性关涉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配置与作用方式,包含治校和治学两方面内容。大学治理不是绝对的学术治理,但大学治理绝对不能忽视学术治理。相反,大学章程作为外部立法框架下的学术软约束力,要积极发挥其在学术治理方面的内部自主规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在《高等教育法》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在大学章程中以教授治学规范和民主管理机制为核心,发挥教授在学术管理中的中心作用,扩大教师在学校学术建设中的话语权,为教授治学营造一个宽松、自由、民主、和谐的学术环境。
  大学章程的未来指向
  大学章程是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定学术规范,是保障高校自主权的根本依据。大学章程在大学内部的地位和影响,应如《高等教育法》在高教领域中的地位及影响一般,既是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作为大学治理的精魂,大学章程本身就应具有引导性和包容性。以学科建设为例,在未来走向上,发展科学还是发展学科值得深思,大学章程要保护的是发展科学的力量,而不是发展学科的势力。学科只是方便学校学术管理的单位,是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的有利平台,但学科存在的根本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科学、育好英才。因此,大学章程要积极引导不同学科走向交叉和碰撞以催生科学新的生长点,而不是强化和固守传统学科并任其封闭发展。
  比尔•盖茨曾以信息世界的虚拟平等远比现实世界中的平等容易实现这样的话语来表述社会价值的新视野。这也是大学章程应具备的包容性之一。当前,我国无论是高校管理还是教育评估大多从现实世界有形的人财物规定出发,对虚拟世界无形的价值影响视而不见。若将信息化对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及影响力仅视为实物世界的依附,如果大学没有对虚拟世界的强大包容性,那么未来的重要创新将无从谈起。在发达国家,大学高度重视对虚拟世界的作为与开发。由于大学内外部未来的高度不可预见性,只有让大学章程具备强大的包容性,才可以使大学在未知世界中得以永恒延续。(史秋衡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聚焦大学章程③:要实事求是地制定中国的大学章程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2013年10月28日

  推动建设大学章程的初衷与目的是良好的,即建立一个大学的“宪法”,也是学校特色的基本体现,促进学校“校法”治校,巩固并扩展大学办学自主权,促使大学健康有特色地发展。
  但在制定这个大法的过程中,我认为有几点是应该注意的。
  一定要注意接“地气”
  “大学章程”是学习借鉴西方的东西,如何借鉴,如何与中国的国情结合,是一个关键问题。中国教育在最近30年成就很大,失误也有,失误中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盲目照搬西方经验与理论。这在入园难的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
  2013年8月,教育部公布2012年我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64.5%,继2011年提前完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的目标后,再次提高。提前很多年完成既定目标,但与老百姓的需求差距悬殊,更与小学超过99.8%的入学率相去甚远。上小学的问题解决了,甚至大学都已经大众化了,但幼儿园入园率只有不足65%。至今,把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却阻力重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教育体系与理念中,幼儿园教育从来就没有纳入过义务教育体系。
  的确如此,西方从来就没有把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但这一理论与理念,是建立在一个重要的社会结构前提下的,即大部分家庭是“单”职工家庭,多数女人在家里相夫教子,一个男人的工资也足够支撑一个家庭的支出。我们恰恰是相反的,在城市,大部分家庭是“双”职工家庭,一个人的收入也无法支撑一个家庭支出,家里是没有人可以照顾小孩的。这样的学前教育政策显然与国情不符。可悲的是,每当我说起这些,我们很多专家仍然死守西方教育体系那一套。
  目前的大学章程,专家也起到重要作用,希望我们的专家多看看我们的国情与文化环境,不要盲目照搬西方的教育理念与理论。
  比如自主权的问题。这是很多专家与校长不断强调的一个重点。的确,我们大学办学自主权有很大的问题,也是大学章程制定中最为关键的一块。但我们也需要仔细厘清哪些是可能的,合理的。比如招生的自主权问题,我们既要扩大,但也要在实践中谨慎。我们也不要忘记中国的社会基本诚信状况,我们也没有成熟的诚信文化与管理体系,招生自主权一旦完全放开,会不会出现假材料满天飞,钱权情大行其道的情况?
  找对尺子,不要找错对象
  我们的大学超过90%是公办大学,因此,我们的章程一定要找对尺子,不要盲目地拿私立大学的章程来制定自己的章程。很多私立大学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背景,也因此有自己独特的治学理念与思路,基于此,也出现了各具特色的大学章程,甚至有着千奇百怪的校规,是无法成为我们的榜样与尺子的。比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因为是一所州立大学,其办学理念与文化与其他一流大学完全不同,更加强调公平、包容,甚至是“没有规矩”。在伯克利有一句话很有意思,在伯克利80%人赞同的事情,在美国,80%的人不赞同,你不要奇怪。这与在同一个城市的斯坦福大学是不可想象的。
  在西方,基础教育上,完全是精英与大众两条教育路线,精英教育以伊顿公学为代表,从小就是严苛的管教,甚至是体罚,学生在学校就分三六九等,各种课程都分快慢班。但大众教育就完全是一种最大程度的包容与放纵,对于成绩则完全处于不干预状态。比照国内多数家长的期望与要求,我们更应该学习对应的是西方精英教育的路线,而不是大众路线。但我们有的专家一边倒地谈公立学校的理念与治理思路,结果是以一颗精英的心,走大众的路,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基础教育矛盾重重。在未来的教育改革中,我们一定要力戒这种愚蠢错误的重现。
  有所为,有所不为
  制定大学章程的核心,是为大学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但实际上中国不缺乏依法治校的良好外部环境。
  我们不应该奢望拿出一个符合西方大学办学理念的真正意义上,标准意义上的大学章程。比如所谓办学自治权等,甚至抛弃党委领导,完全去行政化等,这几乎不是制定章程,是在与体制较劲了。如果制定了一批无法实施的章程,实际上是在损害学校宪法的权威性,这样的大学章程,还不如没有。
  因此,我们需要有选择,哪些是可为的,可以在现有条件下实施的。
  比如关于学术管理问题。大学质量的降低,与此有很大关系。现在很多学校抓作弊腰都不直,这与前些年媒体与社会对高校无端指责有关,也与学校法制规则不健全有关。记得10多年前,北京某大学有同学作弊被劝退,后学生与学校打起了官司,相关负责人甚至拿出教育部的电话会议讲话精神作为依据,也与我们缺乏这部大法有关。我们要拿起这个大法,挺起腰杆抓质量。
  再比如学校相关部门职能关系调整问题。学校的行政部门有权,更多是在管,利益分配,而不是服务。因此很多人既当教授,又要当行政部门负责人。近年一些优秀的大学开始剥离调整,但大量的学校还是走在老路上,这也是我们可借用章程明确规范的地方。我至今记得10多年前拜访香港浸会大学人事处负责人的情景。当时很多来自内地大学的负责人问这位处长:你怎么不兼课?这位美国毕业的博士尴尬地说,如果我能当教授就不干这份工作了,教授的工资比我高很多,我们在学校是服务部门,用你们的话讲,是二线部门。
  对于很多事情,原因是复杂的,我们无力一夜之间改变所有的不合理,那我们就一步步推进,而不是动辄批判与较劲。批判是容易的,建设,更为艰难。
  抓核心,抓特色
  因为体制环境的制约,中国大学的章程制定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也正因为此,此前有些已经拿出的大学章程,应该说没有什么大的突破,基本上是在整合学校以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果真能制定出一个让人耳目一新的章程,反倒是奇怪的,我们现实的环境就没有给你全然一新的可能。
  其实纵观美国大学的章程,大部分也是类似的,大同小异,不同的,只是在局部,因此,我们也不应该奢求全然不同的一部章程。
  因此,我们更需要结合学校的定位与特色,在可为的领域,抓住核心,抓住自己的特色,学校的特色出来了,章程的特色就出来了,而不能,也不应该奢求一个大而全的章程。
  总之,制定中国大学章程有其现实的困难,我们既要汲取西方教育理论的先进的地方,但更需要结合中国国情与文化,实事求是,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哪怕是一个阶段的章程。而这,也是一种进步!(陈志文 作者系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

  


 
聚焦大学章程④:系统构思 因地制宜 力求最优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2013年11月04日

 
  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会遇到不少热点与难点问题,如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党委和行政的关系、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以及学术组织内部的关系(学术治理结构)等等。如何处理这些关系,是大学章程起草过程中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大学章程和系统哲学
  大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对内对外很多关系,也包含许多子系统,有很多利益相关者。同样,大学章程也是一个系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学章程虽然是大学的“宪法”,但同时也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任何“上位法”。有鉴于此,在章程制定中我们把工作重点之一放到“上位法”及其对应主体(即子系统)的关系处理上,力求妥善处理好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实现整体最优。
  在工作中,我们选择系统哲学来指导大学章程的起草,处理各种复杂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系统哲学认为世界是系统的,系统等于子系统及其相互关系之和,并且系统哲学还为此提出了最重要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即通过科学合理组合各子系统,产生“涌现”效应,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俗称“1+1>2”)的效果。例如金刚石、碳纳米管、石墨烯、足球烯和石墨几种物质都由碳原子组成,但由于碳原子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组合结构不同,结果他们的性能截然不同(石墨烯、足球烯还是诺贝尔奖获奖项目)。这也启示我们,可以通过设计各种关系,完善治理结构,起草好大学章程。
  系统哲学在处理各种关系时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针对“矛盾”关系,系统哲学强调把“对立”和“统一”综合起来考虑。因子系统组合可产生“涌现”价值,系统哲学特别强调多元共生,合作共赢,特别是要摒弃零和博弈思维。以此为指导,天津大学在章程起草中把“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共同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结构的核心思路,在学校层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四位一体、相互协调制约”的治理结构。限于篇幅关系,以下重点探讨党委和行政的关系、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
  党委和行政的关系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高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政治保障。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处理好党委和行政的关系,党委既要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又要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处理好党委和行政的关系,必须正确把握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辩证统一关系。结合欧阳淞、李延保等人的观点,我们认为一方面必须坚持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领导主要体现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的领导权,对“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必须明确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党委必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一般来说,凡涉及行政工作方面的“三重一大”问题(下同),原则上可由校长组织拟订方案或计划,交常(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再由校长办公会制定实施方案或由校长组织实施,同时接受党委的监督。总之,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其中,必须指出,校长既要参与常委会重大决策,又要行使执行权。
  有鉴于此,《天津大学章程(草稿)》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逐步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执行权”不同于“执行”,前者是一种权力,后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换句话说,常委会重在决定“做什么”,校长办公会重在决定“怎么做”。或者说,常委会主要负责“宏观决策”,校长办公会主要负责“中观决策”,而“微观决策”应由校领导个人负责。
  另外,按照系统哲学,既要防止子系统孤立运行,又要防止合二为一。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防止党委和行政系统泾渭分明,甚至井水不犯河水,又要防止把二者混为一谈,因二者议事规则不同。如《天津大学章程(草稿)》中明确规定,常委会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三重一大问题进行决策;而校长办公会,应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处理学校重要行政事务。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
  作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我们必须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防止学术问题行政化,同时我们也必须防止行政系统和学术系统两个子系统绝对孤立运行。按照系统哲学,当两个子系统孤立运行时,整个大系统就不能产生“涌现”效应,难以实现整体最优。
  放眼世界,欧美著名大学一般校长任评议会等学术组织主席或重要成员。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教务长(校长)是所有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教育政策或教员聘任晋升机构的当然委员;密歇根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永远是评议会和大学各治理团体成员。
  在实际工作中,面对“2011计划”、“985工程”、“211工程”、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也不能完全依赖学术或行政系统单独进行决策,需要二者相互制衡、相互合作。
  因此,我们认为大学校长应该参加学术委员会,如果校长不参与学术委员会,而又要“校长负责”,也不符合责、权、利对等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考虑,《天津大学章程(草稿)》规定,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尊重学术权力,倡导学术自由,不断完善学术治理结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选举产生,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校长是当然委员;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原则、议事规则由常委会确定;学校在讨论决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教学和科研重大项目预决算、合作办学等重大问题上,必须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高校一般设有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组织或者机构。在多数高校中,这些组织相互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按照系统哲学,无法产生涌现效应,难以保障学术系统整体最优。为强化教授治学,彰显学术权力,急需完善学术治理结构,理顺各个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
  目前,最需要纠正的是教学不属于学术范畴的流行性错误,从而为解决“重科研轻教学”这一通病奠定思想基础。我们认为,教学是学术的重要内容,教学组织或者机构也是学术组织。首先,从学术起源来看。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创办了一所学校,取名academy(学园)。其次,从美国经验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卡内基基金会主席厄内斯特•博耶首次提出了“教学学术”的概念。如他所言:“学术不仅意味着探究知识、整合知识和应用知识,而且意味着传播知识,我们把传播知识的学术称之为教学的学术。”并由此在美国掀起一场教学学术运动。最后,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可以看出,高等教育法明确教学属于学术事项。
  关于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作为学术事务最高治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管方向、管原则、管标准”;学术委员会可以统领其他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也可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这些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原则、章程和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确定,但具体工作学术委员会不应干预。这样,既可保障各学术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又可形成全校“一盘棋”的局面,从而进一步完善学术治理结构。(田达仁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